更新日期:2009/06/05 12:35

創作歌手謝和弦將自己的創作歌曲放在部落格上,卻遭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MUST要求關版,並告發侵權。法界解釋著作權法,認為即使謝和弦將音樂的「財產權」賣給MUST,但他還是創作人,具有「著作人格權」,律師黃鈺生說,要求關版或不能在自己部落格中分享有擴權之嫌。(劉映蘭報導)

 

時下許多年輕人喜歡將自己創作的音樂、小說放在部落格上與人分享,歌手謝和弦日前就把創作的歌曲放在自己的部落格裡,卻引來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MUST以侵犯著作權為由,要求關版。律師黃鈺生指出,著作權法分為「著作人格權」和「著作財產權」,都屬於創作者,後者可以賣給唱片公司或出版社,但原創者依然擁有著作人格權,「財產權是可以分割的,可以限制在某一段時間裡或某個媒體使用,但是原創權絕對是屬於本人的;除非他們之間有有另外的契約存在,不然我覺得(MUST)有點太擴張自己的權限。」

 

律師並表示,除非有和MUST簽訂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合約,當中明文規定將所有權已全然交付,不然創作人始終保有著作人格權,可以放在自己的部落格與人分享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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